工商登記服務
 
工商登記是政府對企業合法經營的認證。本所有多年經驗,我們以專業認真之服務態度,不但能迅速掌握時效,並積極扮演與政府雙向溝通角色,幫助企業解決問題,讓企業有好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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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遣員工至海外子公司從事生產及銷售活動發生之人事等費用(如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旅費),依「企業個體原則」,應由海外子公司負擔,如由國內母公司列報派遣員工相關人事等費用,除經查明國內母公司已列報派遣員工提供勞務之相對報酬外,其由國內母公司列報派遣員工之相關費用,本局將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轄內甲公司主要經營電力器材製造業,92年間因業務需要在大陸地區設立2家子公司,並於當年度即派遣員工至該2家海外子公司從事產品研發及營運管理等工作,經本局選案查核,剔除甲公司列報派遣至該2家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支出及旅費合計18百餘萬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追認非長期派駐人員1人之薪資支出50餘萬元,其餘復查駁回,甲公司猶表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甲公司派遣至該2家海外子公司之員工,皆擔任公司重要職位,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均屬該2家海外子公司加工產製過程或銷售過程中之工作項目,甲公司既未依所提供之勞務換算相當報酬並列報收入,其所有投入自屬該2家海外子公司所應負擔之支出,甲公司並無承擔之義務,遂駁回甲公司之訴。
籲請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相關人事等費用,應恪遵「企業個體原則」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誠實列報與其所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之成本費用及為他人提供勞務應獲得相對報酬之收入,以免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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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近來於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3,100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其中有2,0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及委外測試等費用,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營利事業申報有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辦理,以免遭國稅局否准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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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由於專利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所重者在於促進產業升級,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不當然即有前揭條例抵減稅額之適用,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計畫,並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始得據以抵減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92年度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5千餘萬元及可抵減稅額2千餘萬元,僅提示取得專利權之證明,並未提供該年度完整之研發計畫等相關資料供核,經本局剔除,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專利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乃是對一個符合專利要件之發明,經由政府之審查,賦予獨占市場力量,使發明人投入研究發展之成本能夠回收並賺取相當之利潤,俾能不斷從事研究發展,至產業發展是否能促進產業升級,並非所問;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所重者在於促進產業升級,且為查明研究發展確有促進產業升級,即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支出事實,始得據以抵減稅額;足見兩者立法目的並不盡相同,並非一取得專利權,即可享有抵減稅額之優惠。
該局同時表示,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之文件,可先行參照首揭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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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來常出現(臺北縣三重市及中和市地區)詐騙案件,誆稱可以優惠不實之價格買進未上市股票,以合法繳稅手法掩飾非法交易,詐騙謀取不法利益,請納稅義務人要小心!
國稅局指出,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稅率千分之三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如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近來常有民眾申訴遭遇不法詐騙案件,例如偽裝瓦斯公司服務人員,到民眾家中兜售瓦斯自動控制器,誆稱設立該控制器可以優惠價格購買某家未上市公司股票,除交付不實之未上市股票外,另要求提供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資料代為填寫繳款書並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即稱可攜帶該繳款書及股票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惟民眾不疑有詐並支付鉅額股款後,到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時,始知該繳款書資料不正確無法辦理過戶,方得知上當受騙。
進一步說明,檢視這些詐騙案件之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內容,常發現其中股票發行公司及證券出賣人姓名、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均填寫錯誤,而且只繳納部分應納證券交易稅額,例如繳款書填載之成交總價額560,000元按稅率千分之三計算,應納證券交易稅為1,680元,惟蓄意填報稅款為468元,短繳證券交易稅1,212元。
提醒民眾,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繳納事項要慎重,以免繳納稅款後再以股票未過戶為由申請退稅,不僅與法不合且徒增徵納雙方困擾。倘有納稅疑義,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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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廣國內觀光發展,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持有非中華民國護照(含旅行證、入出境證、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外籍旅客,向經核准貼有TRS標誌之商店,購買屬可隨旅行攜帶出境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結帳時出示護照,供銷售人員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登錄「姓名」及「護照號碼」,並於同一天購買退稅範圍內之貨物金額累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可持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向該商店專責櫃檯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以利出境時申請退還所支付之營業稅。
該局指出,外籍旅客當日未能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次日起即喪失申請開立資格。另外籍旅客購物當日已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惟事後遺失,得檢具護照或旅行證、入出境證向原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之特定營業人申請補發,特定營業人得影印其所留存之存根聯或自購物退稅網站上補列印,加蓋發票專用章並註明「補開」字樣,交付外籍旅客,請特定營業人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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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955月及6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60萬餘元,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0萬餘元,並處罰鍰6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本件並無故意應予免罰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仍執前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本件調查基準日為9594日,該公司於95915日申報95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始在「稅額計算」項目「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欄申報上期漏報系爭收回之營業稅額,足證該公司係於調查基準日之後始申報系爭收回之營業稅額,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第2款之免罰規定要件不合,該公司主張免罰,自屬無法採憑,另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行為人縱無故意,但如有疏忽之過失行為仍應受罰等由,予以駁回。
提醒營業人,平時記帳應詳加檢查各項憑證,如有疏忽漏報營業稅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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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86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原一般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申報書中未採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明訂。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原申報時採標準扣除額者,於檢視適用列舉扣除額單據後(例如保險費、醫藥費、捐贈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於稽徵機關未尚核定前,可申請辦理補報或更正。
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時,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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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98731日開始核退,其中本局之退稅案件計58萬餘件,退稅金額約達1436仟萬元,相較於去年同期退稅案件計43萬餘件,提高了10餘萬件比率達33.8%,至於退稅金額去年同期為為11億餘元,則增加了30.5%
國稅局表示,本批受退稅對象對象為結算申報期間採用網路申報及5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者;而退稅方式有2種:1、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自行指定存款帳戶轉帳退稅;2、申報時未指定帳戶退稅者,將郵寄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請其自行前往金融機構兌領。
該局進一步指出,97年度退稅金額大幅提高的主要原因,經分析為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扣除額、標準扣除額等項目提高所致。至於逾510日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含510日前非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報之二維條碼及其他申報退稅案件),屬第2批退稅,預計於981030日辦理退稅。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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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這是眾所周知的,但房屋被法院拍賣究竟是否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申報範疇,卻有許多民眾感到疑惑。
該局表示,房屋被法院拍賣也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它與自己出售同樣都是財產交易的行為,是房屋所有權人尚不能以未獲分配價金,而主張非屬財產交易。
該局表示,有關房屋被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下列3種:
1.
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
無法提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3.
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被拍賣,亦屬財產交易,其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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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因此,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可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至於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1.
人工申報:每期()申報銷售額所檢附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每部收銀機「每日」開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應稅發票總金額、免稅銷售額及作廢發票號碼,並彙總計算當期()銷售總額及營業稅,載明於首頁明細表。
2.
媒體或網路申報:同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發票營業人採逐筆登錄入者,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應以最後1張發票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銷項資料。
該局指出,營業人對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採媒體或網路申報者,銷項資料之登錄常有疑惑,因此,在「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作一致性之規定,即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讓營業人有所依循。
該局籲請營業人,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應依上開規定登錄,俾使申報資料一致並正確,減少進銷交查異常及徵納雙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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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過季、換季商品的售價仍應內含營業稅,不論商品有無折扣或特價,店家應開立與消費者給付商品價額相同金額的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檢舉,營業人於特定地點辦理促銷活動時,在顧客消費後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以銷售商品係特價品為由,若需開立統一發票則另加收營業稅額,迫使顧客放棄索取統一發票,以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事後消費者發現貨品瑕疵,欲退換貨品時,因無統一發票證明為該營業人所銷售之貨品而投訴無門,致生消費糾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第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並提醒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除幫助防杜逃漏稅外,更可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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