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投資人如係直接出售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應由買受人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依式詳填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並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填寫不完全或買賣雙方、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等欄位填寫錯誤,繳款後申請更正之情形。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繳納之。所以,買賣雙方成交後,方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如有上述填寫錯誤之情形,亦必須由代徵人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應檢附該筆交易相關資料供核認。惟若申請變更代徵人名義,稽徵機關依規定均不予核准,投資人仍應謹慎填寫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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