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及贈與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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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前提,須以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為限,且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繼承事實,同1筆財產於第1次繼承時既已繳納遺產稅,雖第2次繼承時曾依前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然第3次繼承距第1次繼承未達5年,仍可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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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按租稅之課徵,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54號解釋:「現行遺產稅法既無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則該法第8條但書對於繼承開始在該法公布以前之案件,自不適用。」及改制前行政法院54年度判字第179號判例:「原告系爭之51年度所得稅,在實體上固應適用舊法,惟其稽徵程序開始時,現行所得稅法已經施行,程序上自應適用新法。」可資參照。此次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有關稅率及免稅額屬實體事項,又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是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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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者,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查核合建分屋案時,地主甲君提供臺北市某地區土地,於927月間與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963月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甲君將分得7戶房屋均登記於子女名下,經查發現,地主因合建應移轉予建商之土地,均係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予建商,該7戶房屋均屬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應分得,卻全部登記於子女名下,顯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贈與情事,經通知甲君申報贈與稅,補徵贈與稅額36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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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1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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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免除或承擔債務,視同贈與,要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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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1人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繳納完竣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是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時,可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繳納,惟遺產稅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務,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故繼承人中之1人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經核准繳納完竣,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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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屬贈與,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財產所有人經由第3人移轉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如涉有前揭贈與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查核甲君與乙君共同持有土地且持分各為二分之一, 92年甲君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甲君將所持有之二分之一土地移轉予乙君,而乙君亦於同日立約將相同地號二分之一持分土地移轉予甲君之子,經該局查獲,因未能提示支付價金證明,涉及三角移轉之贈與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税申報,經按該筆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稅約700萬元,並按核定應納稅額約100萬元處以1倍之罰鍰。甲君主張系爭土地,其與乙君皆有所有權,2人各有相同持分,實係2宗不同標的之土地交易,並非所稱同一土地之三角移轉。惟查甲君移轉土地持分予乙君及乙君移轉土地持分予甲君之子,持分相同,移轉後乙君權利範圍不變,而甲君減少部分即為其子增加部分,顯係甲君將系爭土地經由乙君移轉其子之贈與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處罰鍰並無違誤,全案並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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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夫妻之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用課徵贈與稅,但若贈與之一方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該項贈與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以免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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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被繼承人陳君生前銀行存款以現金提領方式轉存其子女帳戶,意圖規避遺產稅,經本局深入查核,查獲贈與情事經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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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楊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分期付款購買進口汽車240萬元,尚有分期付款180萬元尚未付,其遺產稅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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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來電詢問,其以自有存款600萬元及母親的存款1,200萬元購置不動產,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為自己所有,應如何計算贈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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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來電詢問,甲父贈與甲君房屋乙棟,於甲父死亡時,已將該筆房屋列為甲父之遺產申報遺產稅,並完納稅款,2年後甲君死亡,該筆受贈而來的房屋,是否可不計入甲君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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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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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夫妻駕車出遊,因車禍意外身亡,小張於申報父母親之遺產稅時,可否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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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9822日將公告現值約800萬元之房地贈與給其兄長兩人,並於25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然在國稅局尚未審結時,即因意外不幸身亡,父親生前所申報之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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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某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其父親過世後,核定應納遺產稅有2佰餘萬元,原打算以遺產中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兄弟中有1人對遺產分配有意見,不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以致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但繳納現金仍有困難,其父親的遺產稅,還能申請實物抵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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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土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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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贈與標的如為設有抵押權之債權,應就實際債權金額申報課徵贈與稅,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之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贈與人以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為贈與,因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僅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獲清償,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有優先受償之權;是以抵押權並非獨立之財產權,故同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必須隨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移轉始能發生效力,因此,贈與標的為債權,而非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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