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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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廣國內觀光發展,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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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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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因此,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可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至於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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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過季、換季商品的售價仍應內含營業稅,不論商品有無折扣或特價,店家應開立與消費者給付商品價額相同金額的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檢舉,營業人於特定地點辦理促銷活動時,在顧客消費後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以銷售商品係特價品為由,若需開立統一發票則另加收營業稅額,迫使顧客放棄索取統一發票,以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事後消費者發現貨品瑕疵,欲退換貨品時,因無統一發票證明為該營業人所銷售之貨品而投訴無門,致生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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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在開店營業前,應先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為加強稅籍管理,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際狀況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發現部分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行營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就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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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期間為每期15日截止,若於16日或17日始申報雖未逾2日尚不加徵滯納金,惟無論其為人工或電子申報,仍屬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稅申報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外,其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同法第5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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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本國金融事業為籌措資金,赴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其委託國外發行機構代為辦理發行募集資金事宜,所給付予國外發行機構之酬勞,應依營業稅法所規定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擴大資金籌措來源,本國金融事業大多赴海外發行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以募集資金,並委託當地之發行機構代為辦理發行事宜及募集資金,該當地之發行機構則依委託人(本國金融事業)之指示,將募集資金匯回本國金融事業指定之本國銀行帳戶中,而本國金融事業則於該國外發行機構提供勞務後,依約給付發行酬勞,若該國外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應由本國金融事業於給付勞務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定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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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工程合約開立發票後,如無銷貨退回情事,僅因工程款未能如期收取,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查核甲營業人承攬工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係屬「包作業」,其開立銷售憑證時限係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該營業人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後,惟未能如期收到工程款,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以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鍰。甲營業人不服處分,主張因買受人惡性倒閉,致價款未能收取,亦無能力代買受人繳納稅款,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案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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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監管之研究機構,若研究勞務收入不符免納營業稅規定,或有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輔導或查獲,將予補稅或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納營業稅。惟前揭研究機構若有在境內銷售貨物(例如銷售載明其研發成果之書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租財產予他人而收取租金收入等)或提供勞務(含不符合前開免稅規定之研究勞務收入)之情事,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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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該局查獲轄區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初查時甲公司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乃依銷貨總金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計算其應取得之進項憑證金額,核認其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為1,200餘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 ﹪罰鍰60餘萬元,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稽徵機關之所以以同業利潤標準推估課稅所得,皆因納稅義務人不盡其協力義務,如不提供帳證,致使稽徵機關無法獲得正確之課稅基礎,倘稽徵機關已盡其調查義務,仍未能獲得必要之課稅事實時,均容許以推估之事實作為課稅基礎,則既得以推估方法課稅,自無不許以之作為漏稅處罰依據之理;甲公司於查核階段迄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亦未能說明進銷貨物加值率偏高之原因,致該局無法獲得正確之課稅基礎,核認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5 ﹪之罰鍰,尚無不合,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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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颱風季節又將來臨,除應做好防颱準備外,小規模營業人如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降低當期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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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就收取的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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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百貨公司、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發票,要求換開三聯式發票,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有關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補稅處罰外,該等百貨公司、量飯店業者亦將因配合不法營業人換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提供非實際交易對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刑法移送法辦。
該局指出,邇來迭有發現營業人持百貨公司、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要求百貨公司、量販店作廢後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由於該等營業人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並無交易事實,卻以換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不實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捐或冒退稅款之不法行為,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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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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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冷飲店與小吃店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某些冷飲店或小吃店生意非常好,卻未見開立發票,向商家索取發票時,又被告知係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懷疑商家涉有逃漏稅情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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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財政部98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本局已自9841日起就轄區內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案件,進行營業稅選案查核,惟基於愛心辦稅之原則及當前經濟景氣之考量,本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虛報零稅率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以免除逃漏稅處1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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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本局查獲某公司銷售生鮮水果乙批,金額400多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免稅銷售額,雖未逃漏營業稅,但仍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處20多萬元罰鍰,因情節較為特殊,因此提出供營業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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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51條規定,營業人應依規定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如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致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者,則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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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由於經濟不景氣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若打算將公司解散,剩餘貨物,一部分抵欠債務,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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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簡稱小規模營業人),進貨或購買勞務仍應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並可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指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應納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用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即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並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舉例說明某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每期(每3個月為1期)應納稅額3,000元,如該營業人981-3月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稅額計5,000元,並於984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減,則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2,500元【3,000-5,000×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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