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投資抵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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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研究與發展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其相關支出需符合同項9款支出項目。
該局指出,所稱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內容含括: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改善儀器之性能、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發展新原料或組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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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而委託他人進行測試時,受託測試單位應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或第9款規定,以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機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者為限,其支出之測試費用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研發支出金額,包含研究新產品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而委託國內某顧問公司從事測試新產品之測試費用800餘萬元,惟所委託之測試單位為顧問公司,不符合前揭辦法所規範之測試單位,該項測試費用否准適用投資抵減,予以補稅2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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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行政院訂頒「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時,若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如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則必須要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的核准文件,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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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自動化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若將機器安裝在他人工廠,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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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用途之設備或技術,得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之情形,於計算可投資抵減金額時,應自動剔除,若已申報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及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自動化設備應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而技術則為前開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因此機器設備或技術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之情形,或於交貨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則無投資抵減所得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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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人才培訓支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係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甲公司係選派員工赴國外母公司或聯屬公司開會,或參加國外相關單位所舉辦之研討會,其支出內容屬參與國內外會議或研討會,與前揭辦法規定不符,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否准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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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草案已於981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行政院並於527日通過「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免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自9771日起至9812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如符合規定,可於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核發次日起6個月內,或於獎勵辦法發布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取得核准函之公司於991231日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核發完成證明者,得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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