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投資人如係直接出售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應由買受人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依式詳填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並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填寫不完全或買賣雙方、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等欄位填寫錯誤,繳款後申請更正之情形。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繳納之。所以,買賣雙方成交後,方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如有上述填寫錯誤之情形,亦必須由代徵人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應檢附該筆交易相關資料供核認。惟若申請變更代徵人名義,稽徵機關依規定均不予核准,投資人仍應謹慎填寫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以免造成損失。
該局指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提供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線上填寫功能,並可計算成交總價額、稅額及檢核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減少計算或繕寫錯誤情形。納稅人連結稅務入口網後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即可輸入交易資料、列印稅單並至金融機構繳款,方便快速,納稅人可多加善用。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