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稅務行政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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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由於專利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所重者在於促進產業升級,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不當然即有前揭條例抵減稅額之適用,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計畫,並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始得據以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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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來常出現(臺北縣三重市及中和市地區)詐騙案件,誆稱可以優惠不實之價格買進未上市股票,以合法繳稅手法掩飾非法交易,詐騙謀取不法利益,請納稅義務人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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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依規定選任清算人,辦理清、決算事宜。
該局說明,由於全球經濟景氣低迷,營利事業因各種因素自行停、歇業或擅歇他遷不明者日益增加;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商業登記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其解散。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另同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註:第24條至第26)之規定,準此,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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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如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計算該不動產價值時,應扣除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債權金額後認定。
該局指出,甲公司因欠繳營業稅250萬元,未提供相當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公司負責人出境,該公司欲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各1筆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向該局申請解除其負責人之出境限制。經查所提供之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60萬元,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有關擔保品之估價,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計算,該公司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經估價後總值為772萬元(500萬元×1.4+60萬元×1.2)。惟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依法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被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欠稅人如欲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時,於計算該不動產價值時,應先扣除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債權金額後認定之。因此,本件提供之擔保品價值不足擔保所積欠之稅款,故仍無法解除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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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如對該補稅處罰之處分不服,可循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必須在法定提起救濟期間內申請,且申請人必須為受處分之當事人,如為法人,除需列法人名稱外,代表人亦需列在申請書內,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該局指出,甲公司接獲國稅局核定罰鍰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971110日(星期一),按復查申請之期限為限繳日期之翌日起算30日內,其申請復查之最後期限為971210日(星期三),惟甲公司於98227日始提出申請,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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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經由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進行救濟,然各救濟階段之申請期限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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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8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若同一納稅義務人有數年度多筆欠稅,並數次報請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期間之計算,係應以每一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期起算5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欠繳90年度綜合所得稅210餘萬元,經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311日限制出境後,又因欠繳95年綜合所得稅120餘萬元,復經財政部另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711日限制出境。則甲君9311日限制出境案,其限制出境之期限應至9811日止;而9711日限制出境案,其限制出境之期限應至10211日止。故雖甲君欠繳90年度綜合所得稅限制出境案於9811日可解除;惟另滯欠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限制出境案須至10211日方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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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暑所屬行政執行處由行政執行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方法有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等,甚至限制住居、拘提管收。
該局核定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寄發之補繳稅款繳款書係由大廈管理員簽收,管理員漏未轉交給甲君,致甲君逾繳納期限未繳納該筆稅捐,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處扣押薪資,甲君質疑稅單送達效力及強制執行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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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君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因逾期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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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稅捐稽徵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將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行政執行處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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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要不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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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如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然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檢附相關證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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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短漏報屬應扣繳之課稅所得,其漏稅額計算之基準,係以調查基準日前業經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始得減除短漏所得扣繳憑單上之扣繳稅款;否則即不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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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許多學子至各公司、行號、便利商店或工廠打工,賺些工資貼補學費,國稅局提醒打工同學千萬小心,別讓不肖廠商當人頭虛報薪資,做為逃漏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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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寺廟、學校、基金會..),是否應辦理扣免繳憑單之申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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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因金融海嘯造成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一般民眾及企業財務週轉困難常有所聞,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影響致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訂有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故納稅義務人若符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規定之要件,得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者,仍請儘速繳納,如逾期限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除依法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按日加徵滯納利息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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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好不容易統一發票中獎,才逾規定領獎期限1天,可不可以領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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