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合所得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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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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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扣(免)繳暨股利憑單退查通知單,已函送各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辦理更正手續。請扣繳義務人或營利事業查對補正後,並於扣繳義務人簽章欄加蓋章戳,儘速於987月底前回報轄區分局、稽徵所。
扣免繳暨股利資料退查相關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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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又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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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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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案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及第3款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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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須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基準日之前補報補繳,始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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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86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原申報時,一般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者,可再次檢視適用列舉扣除額單據,如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一般扣除額選擇採用夫妻合併標準扣除額88,000元列報,經核定後須補繳稅款3萬餘元,甲君於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將一般扣除額改採列舉扣除額,並提供保險費、醫藥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惟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仍依標準扣除額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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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取得受理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者,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
該局查核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經查甲君未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之期限申請災害損失報備並取具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爰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自宅957月間發生火災並造成嚴重損失,因忙於災後重建且居無定所,不知可赴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抵免稅賦,應准予扣除;惟甲君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災害損失報備,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有關災害損失扣除額規定否准認列系爭災害損失扣除額並無不合。申經訴願、行政訴訟結果,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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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出租予所投資之營利事業使用,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規定,財產出租所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其立法理由,係鑑於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以約定較低之租金,藉以規避稅負,稽徵機關原可逕行實地調查,核定實際之租金數額,惟此逐項調查工作可能造成納稅義務人不便或苛擾情事,為減化稽徵作業,明定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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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每月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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