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案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及第3款所明定。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賴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賃所得3,799,996元,原查以賴君另收有押金2,000,000元,核定調增租賃所得24,795元。賴君不服,申請復查,經本局查明,95530日已公布刪除原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但書「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其理由為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屬出租人出租行為而取得之對價,均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時,應注意稅法有無修正之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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