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23)
- Jul 06 Mon 2009 13:42
營利事業不得認列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或損失
- Jul 06 Mon 2009 13:41
船務代理業者代收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運費收入,應依規定代為辦理結算申報或依規定申報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船務代理業者代收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運費收入,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該船務代理業者核屬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代理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及計算所得額,並依同法第73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 Jul 06 Mon 2009 13:39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需更正,請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或更正案件,僅能採人工申報,不能採用網路辦理;如有應補繳稅款者,應先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於繳納稅款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若申報內容遺漏或錯誤須辦理更正者,應檢附(1)更正申請書(2)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例如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資產負債表等(3)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