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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1人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繳納完竣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是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時,可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繳納,惟遺產稅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務,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故繼承人中之1人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經核准繳納完竣,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内,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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