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夫妻之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用課徵贈與稅,但若贈與之一方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該項贈與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以免被國稅局補稅處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本局曾經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幫配偶清償鉅額銀行貸款,清償後不到1年即死亡,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查獲後,繼承人主張,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該筆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存在,當然不應課徵遺產稅。

本局指出,配偶相互贈與財產雖然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本質上仍屬贈與行為,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債務,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本局特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被查獲後需補稅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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