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夫妻駕車出遊,因車禍意外身亡,小張於申報父母親之遺產稅時,可否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95年度以後之繼承案件可扣除445萬元)」,以前述情形,老張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時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此類案例,得以認定其死亡時間有先後,除各有遺產稅免稅額外,由繼承人自行決定其中一人可列報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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