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行政院訂頒「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時,若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如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則必須要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的核准文件,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本局指出,於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明細表中列報有赴國外關係企業受訓之旅費,經進一步查核,該國外關係企業並非學校,也非訓練機構,又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申請專案認定,而全數否准認列。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支出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避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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