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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而委託他人進行測試時,受託測試單位應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或第9款規定,以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機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者為限,其支出之測試費用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研發支出金額,包含研究新產品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而委託國內某顧問公司從事測試新產品之測試費用800餘萬元,惟所委託之測試單位為顧問公司,不符合前揭辦法所規範之測試單位,該項測試費用否准適用投資抵減,予以補稅200餘萬元。
該局指出,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付之測試費用,屬於研究與發展支出範圍,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至於研究階段後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則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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