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自動化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若將機器安裝在他人工廠,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本局指出:依「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如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售(借)他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局呼籲,公司應注意上項規定,以免喪失投資抵減應納稅額之權利,並需補繳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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