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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寺廟、學校、基金會..),是否應辦理扣免繳憑單之申報呢?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971016日發布解釋函令,已明確規定自981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712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可免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本局呼籲,自今(98)1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前述之情形時,扣繳義務人給付餽()贈款時,免予扣繳稅款,但請記得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該受贈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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