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經由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進行救濟,然各救濟階段之申請期限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如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由該院送交訴訟卷宗於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於上開各階段限期內提起行政救濟,避免逾限而遭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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