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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進口貿易的營利事業,應按實際購買價格列報進貨成本,若以非實際支付的費用虛增成本,將遭剔除補稅並處罰。
該局審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報關進口貨物時,貿易條件為CIF(已包含成本、保險費及運費之貿易條件),即進口貨物報價已包含國際運費,然該公司又將所代付之國際運費20餘萬元列報進口貨物成本,致成本虛增,遭該局以虛列成本剔除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按實際之購買成本及實際負擔之運費列帳,以正確計算損益,否則將依查得資料計算虛列成本予以剔除,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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