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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近來於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3,100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其中有2,0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及委外測試等費用,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營利事業申報有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辦理,以免遭國稅局否准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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