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廣國內觀光發展,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持有非中華民國護照(含旅行證、入出境證、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外籍旅客,向經核准貼有TRS標誌之商店,購買屬可隨旅行攜帶出境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結帳時出示護照,供銷售人員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登錄「姓名」及「護照號碼」,並於同一天購買退稅範圍內之貨物金額累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可持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向該商店專責櫃檯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以利出境時申請退還所支付之營業稅。

該局指出,外籍旅客當日未能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次日起即喪失申請開立資格。另外籍旅客購物當日已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惟事後遺失,得檢具護照或旅行證、入出境證向原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之特定營業人申請補發,特定營業人得影印其所留存之存根聯或自購物退稅網站上補列印,加蓋發票專用章並註明「補開」字樣,交付外籍旅客,請特定營業人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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