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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倘係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為所得年度。倘個人出售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投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又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實際成本之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倘未能提出相關資料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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