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核屬租賃所得,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體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示具體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又「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為95年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所頒定。
該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洪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土地租賃所得0元,經本局依查得資料減除地價稅後核定租賃所得1,368,500元,對洪君發單補稅,洪君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本局再次強調,出租土地,未能提示憑證供機徵機關審核屬實,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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