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所得稅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但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列入抽查範圍。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申報所得額已達稽徵機關核定該業所得額標準,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即以原申報額為準,惟經書面審核發現按成本及損費計算應取得進項憑證1,000萬元,惟實際扣抵進項憑證僅60萬元等申報異常事,列為抽查案件,因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而遭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 Jul 06 Mon 2009 13:44
申報達稅法規定之各該業所得額者仍負誠實申報責任
- Jul 06 Mon 2009 13:43
營利事業使用耐用年限屆滿之乘人小客車,應就購置時限額計算之殘值,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限額之乘人小客車,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就購置時限額計算之殘值,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
- Jul 06 Mon 2009 13:43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表示,最近多次接到民眾之查詢電話,詢問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Jul 06 Mon 2009 13:42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機關團體當年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時,應填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4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並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明細表」及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
- Jul 06 Mon 2009 13:42
營利事業不得認列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Jul 06 Mon 2009 13:41
船務代理業者代收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運費收入,應依規定代為辦理結算申報或依規定申報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船務代理業者代收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運費收入,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該船務代理業者核屬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代理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及計算所得額,並依同法第73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 Jul 06 Mon 2009 13:39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需更正,請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或更正案件,僅能採人工申報,不能採用網路辦理;如有應補繳稅款者,應先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於繳納稅款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若申報內容遺漏或錯誤須辦理更正者,應檢附(1)更正申請書(2)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例如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資產負債表等(3)相關附件。
- Jul 03 Fri 2009 16:09
受贈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課稅,該財產於再次繼承時得依法扣除
林女士來電詢問,甲父贈與甲君房屋乙棟,於甲父死亡時,已將該筆房屋列為甲父之遺產申報遺產稅,並完納稅款,2年後甲君死亡,該筆受贈而來的房屋,是否可不計入甲君遺產總額?
- Jul 03 Fri 2009 14:05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 Jul 03 Fri 2009 14:05
夫妻同為罹難者,其中一人得加扣配偶扣除額
老張夫妻駕車出遊,因車禍意外身亡,小張於申報父母親之遺產稅時,可否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額?
- Jul 03 Fri 2009 14:03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某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98年2月2日將公告現值約800萬元之房地贈與給其兄長兩人,並於2月5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然在國稅局尚未審結時,即因意外不幸身亡,父親生前所申報之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為何人?
- Jul 03 Fri 2009 14:02
申請抵繳如同意抵繳之繼承人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者可受理
桃園市某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其父親過世後,核定應納遺產稅有2佰餘萬元,原打算以遺產中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兄弟中有1人對遺產分配有意見,不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以致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但繳納現金仍有困難,其父親的遺產稅,還能申請實物抵繳嗎?
- Jul 03 Fri 2009 14:01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地,如不能舉證證明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土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 Jul 03 Fri 2009 14:00
抵押權無法單獨贈與他人,應就實際債權金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贈與標的如為設有抵押權之債權,應就實際債權金額申報課徵贈與稅,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之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贈與人以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為贈與,因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僅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獲清償,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有優先受償之權;是以抵押權並非獨立之財產權,故同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必須隨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移轉始能發生效力,因此,贈與標的為債權,而非抵押權。
- Jul 03 Fri 2009 13:58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參與傳銷事業之個人日益增加,對於綜合所得稅常不知如何申報,本局就可能發生之所得類別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