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03 Fri 2009 11:54
工商登記
- Jul 14 Tue 2009 15:26
營利事業派遣員工至海外子公司從事生產及銷售活動發生之人事等費用,不能由母公司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損費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遣員工至海外子公司從事生產及銷售活動發生之人事等費用(如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旅費),依「企業個體原則」,應由海外子公司負擔,如由國內母公司列報派遣員工相關人事等費用,除經查明國內母公司已列報派遣員工提供勞務之相對報酬外,其由國內母公司列報派遣員工之相關費用,本局將予以剔除補稅。
- Jul 14 Tue 2009 15:25
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費用不得列報抵減稅額
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稅額。
- Jul 14 Tue 2009 15:22
取得專利權不當然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抵減稅額之適用
國稅局表示,由於專利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所重者在於促進產業升級,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不當然即有前揭條例抵減稅額之適用,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計畫,並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始得據以抵減稅額。
- Jul 14 Tue 2009 15:21
小心偽裝瓦斯公司服務人員,出售未上市股票詐騙謀利!
本局表示,近來常出現(臺北縣三重市及中和市地區)詐騙案件,誆稱可以優惠不實之價格買進未上市股票,以合法繳稅手法掩飾非法交易,詐騙謀取不法利益,請納稅義務人要小心!
- Jul 14 Tue 2009 15:20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欲退還所支付之營業稅者,應於購買當日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以憑退稅
為推廣國內觀光發展,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 Jul 14 Tue 2009 15:19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 Jul 14 Tue 2009 15:19
已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
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原一般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
- Jul 14 Tue 2009 15:17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 月底起跑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98年7月31日開始核退,其中本局之退稅案件計58萬餘件,退稅金額約達143億6仟萬元,相較於去年同期退稅案件計43萬餘件,提高了10餘萬件比率達33.8%,至於退稅金額去年同期為為11億餘元,則增加了30.5%。
- Jul 14 Tue 2009 15:16
房屋被法院拍賣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這是眾所周知的,但房屋被法院拍賣究竟是否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申報範疇,卻有許多民眾感到疑惑。
- Jul 14 Tue 2009 11:58
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因此,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可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至於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 Jul 14 Tue 2009 11:57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特價商品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過季、換季商品的售價仍應內含營業稅,不論商品有無折扣或特價,店家應開立與消費者給付商品價額相同金額的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檢舉,營業人於特定地點辦理促銷活動時,在顧客消費後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以銷售商品係特價品為由,若需開立統一發票則另加收營業稅額,迫使顧客放棄索取統一發票,以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事後消費者發現貨品瑕疵,欲退換貨品時,因無統一發票證明為該營業人所銷售之貨品而投訴無門,致生消費糾紛。
- Jul 14 Tue 2009 11:57
提醒準備開店之營業人,開店營業前應先申請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在開店營業前,應先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為加強稅籍管理,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際狀況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發現部分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行營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就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Jul 14 Tue 2009 11:56
營業人應於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期間為每期15日截止,若於16日或17日始申報雖未逾2日尚不加徵滯納金,惟無論其為人工或電子申報,仍屬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稅申報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外,其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同法第5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
- Jul 14 Tue 2009 11:56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限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依規定選任清算人,辦理清、決算事宜。
該局說明,由於全球經濟景氣低迷,營利事業因各種因素自行停、歇業或擅歇他遷不明者日益增加;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商業登記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其解散。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另同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註: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準此,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