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本局查獲某公司銷售生鮮水果乙批,金額400多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免稅銷售額,雖未逃漏營業稅,但仍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處20多萬元罰鍰,因情節較為特殊,因此提出供營業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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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51條規定,營業人應依規定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如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致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者,則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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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由於經濟不景氣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若打算將公司解散,剩餘貨物,一部分抵欠債務,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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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簡稱小規模營業人),進貨或購買勞務仍應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並可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指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應納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用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即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並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舉例說明某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每期(每3個月為1期)應納稅額3,000元,如該營業人981-3月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稅額計5,000元,並於984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減,則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2,500元【3,000-5,000×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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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說明,時有營業人詢問其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各類食材之供應,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徵營業稅之範圍?是否得免使用統一發票?為使稽徵作業有一致的標準,財政部業以985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釋規定,專營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此外,並訂定「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供稽徵機關遵循,並自98527日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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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核後才補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予處罰,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明定,亦即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款者,如屬業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調查之案件,則無免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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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以供外銷者,營業稅並無零稅率之適用,應開立應稅5%統一發票,如誤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者,請於本年81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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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商號負責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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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414日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31日生效。
該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係擴大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所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即其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就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兩者取其小者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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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他人者,雖無實質銷售收入,仍應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貨物購入之用途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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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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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甲營業人向國內乙供應商訂貨,並指定乙供應商以自己名義將貨物報關出口逕運至甲營業人指定之境外地區之交易型態,可否由乙供應商依出口報單金額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此種交易模式經財政部以97917日台財稅字第09700399900號函核釋,該供應商乙為貨物實際外銷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其銷售額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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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目前為各公司召開股東會之熱門季節,每年國稅局均會接獲公司會計或總務人員詢問,公司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支付員工的生日禮品、慰勞品等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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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71203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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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反映收費停車場業者未主動開立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憑證及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指出,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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