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該局查獲轄區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初查時甲公司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乃依銷貨總金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計算其應取得之進項憑證金額,核認其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為1,200餘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 ﹪罰鍰60餘萬元,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稽徵機關之所以以同業利潤標準推估課稅所得,皆因納稅義務人不盡其協力義務,如不提供帳證,致使稽徵機關無法獲得正確之課稅基礎,倘稽徵機關已盡其調查義務,仍未能獲得必要之課稅事實時,均容許以推估之事實作為課稅基礎,則既得以推估方法課稅,自無不許以之作為漏稅處罰依據之理;甲公司於查核階段迄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亦未能說明進銷貨物加值率偏高之原因,致該局無法獲得正確之課稅基礎,核認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5 ﹪之罰鍰,尚無不合,而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7號解釋略以: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稽徵機關於核課稅捐時,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或舉證資料時,若推諉或不作為,即可能承擔後續不利益課稅處分之結果。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文件或提示相關帳證資料時,請配合提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Jul 06 Mon 2009 14:41
納稅義務人在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文件或提示相關帳證資料時,請配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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