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冷飲店與小吃店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某些冷飲店或小吃店生意非常好,卻未見開立發票,向商家索取發票時,又被告知係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懷疑商家涉有逃漏稅情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
該局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惟主管稽徵機關得根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在消費購物或餐飲時請踴躍索取發票,若發現有生意興隆,非屬前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可免用發票者,卻未使用發票時,可隨時向所轄稽徵單位反映。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將國稅局製發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張貼於店內明顯處,避免消費者誤以為商家漏開發票;遇有消費者索取憑證時,可開立普通收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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