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414日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31日生效。
該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係擴大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所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即其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就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兩者取其小者申報扣抵。
該局就修正前、後比較說明如下:()修正前僅限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修正後舊乘人小汽車則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型特種車。()修正前僅限以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即限中古車商),其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修正後可申報扣抵之營業人範圍擴大,只要購入時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無論營業人是否為中古車商,於銷售當期皆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度購入2輛舊乘人小汽車,購入進項金額分別為A100,000元、B300,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15,000元,於984月銷售A車,其銷售額為160,000元,銷項稅額為8,000元,該公司申報983-4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00(銷項稅額8,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取小)B車於986月銷售,銷售額為250,000元、稅額為12,500元,申報985-6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12,500(銷項稅額12,500元;進項稅額為15,000元,取小)
該局指出,營業人符合前揭修正後注意事項者,可依規定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如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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