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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他人者,雖無實質銷售收入,仍應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貨物購入之用途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查核甲電信公司將供銷售之手機轉供交際應酬使用,雖已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將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以免被查獲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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