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本局指出,甲公司於966月間銷售房屋22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其雖於同年12月間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立即補報並補繳所漏營業稅款,嗣經本局查獲後,始補申報該筆銷售額並補繳所漏營業稅款,本局以核無上開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補繳得免罰規定之適用,遂依規定裁處罰鍰11佰餘萬元。

本局呼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在稅捐稽徵機關等單位查獲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者,請立即填具營業稅申報書,檢同繳納營業稅額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該等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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