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說明,時有營業人詢問其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各類食材之供應,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徵營業稅之範圍?是否得免使用統一發票?為使稽徵作業有一致的標準,財政部業以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釋規定,專營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此外,並訂定「營業人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態樣及處理原則」供稽徵機關遵循,並自98年5月27日即日生效。
該局指出,前揭財政部訂頒之處理原則,係依營養午餐不同態樣訂定營業稅徵免規定:
一、營業人與學校簽訂團膳採購合約,約定營業人提供每人每餐固定金額之餐食,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或據以查定營業稅額。
二、營業人與學校簽訂食材採購合約,約定由營業人設計菜單,再依菜單提供各類食材,屬銷售食材前之前置作業,非屬併同勞務銷售,若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部分,開立免稅發票,其餘部分開立應稅發票。另營業人就營養師設計菜單部分另收費用者,應依法開立應稅發票或據以查定營業稅額。
三、營業人與學校簽訂代購食材與製作伙食勞務合約,約定分開列示「代購食材金額」及「代購食材製作工資」,代購食材取得之憑證,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代付規定,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學校者,受託之營業人僅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之應稅發票,並將「代工佣金」之發票併同代收轉付憑證交付予學校。若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營業人者,受託之營業人僅就製作工資開立「代工佣金」之應稅發票,發票「備註」欄項應明確記載代收轉付之項目、金額;惟取得代收轉付之憑證,所載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四、營業人與學校簽訂公辦民營採購合約,約定由學校提供廚房、設備,營業人現地製作並供應學校所需午餐,並就廚房之勞務經營管理,應按銷售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或據以查定營業稅額。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並疏減訟源,自即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營業人,若未符合前揭規定每月銷售額得不受統一發票標準限制者,請依上開處理原則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逾98年7月31日輔導期後,經查獲短漏報繳營業稅者,將遭補稅處罰,請營業人注意上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 Jul 06 Mon 2009 14:34
專營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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