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目前為各公司召開股東會之熱門季節,每年國稅局均會接獲公司會計或總務人員詢問,公司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支付員工的生日禮品、慰勞品等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說明,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前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有關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員工退休所舉辦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等,均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其進項稅額亦不可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處以1倍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本局呼籲,營業人贈送股東紀念品、支付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資料,若有誤申報扣抵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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