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甲營業人向國內乙供應商訂貨,並指定乙供應商以自己名義將貨物報關出口逕運至甲營業人指定之境外地區之交易型態,可否由乙供應商依出口報單金額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此種交易模式經財政部以97917日台財稅字第09700399900號函核釋,該供應商乙為貨物實際外銷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其銷售額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舉例說明,國內甲營業人向國內乙營業人訂貨100萬元,並指示乙營業人將貨物逕運國外A公司,依財政部函釋,應由乙營業人依出口報單金額100萬元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乙供應商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倘乙供應商以商業發票作為對外憑證開立予甲營業人,如經查明符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者,乙供應商及甲營業人尚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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