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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自全年所得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各期虧損後,再行核課。但違章情節重大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若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適用前揭規定。
該局查核某電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無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成本280餘萬元,致短漏所得稅額70餘萬元,又因漏報課稅所得額已超過全年所得額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規定,致申報由全年所得額4千萬餘元扣除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額計3千餘萬元經該局否准認列,遭補稅8百餘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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