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若發生書寫錯誤的情形時,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如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才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而要求退回另行開立,且賣方營業人已將該統一發票銷售額報繳營業稅者,賣方營業人得敘明理由,檢附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專案申請,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額則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指出,營業人誤開之統一發票,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依買方營業人是否已申報扣抵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一、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扣抵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再由賣方營業人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通報買方營業人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依法辦理。
二、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扣抵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註銷,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通報買方營業人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依法辦理。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錯誤之相關處理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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