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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產製應徵貨物稅產品之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均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指出,應徵貨物稅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產製廠商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並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4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相符者,准予登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第20條規定申請登記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疑義,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查詢,俾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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